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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倒向中国无视印度 南亚地缘政治或剧变

  1951年,世界银行总裁布莱克向印、巴两国提出解决印度河水纠纷的合作建议。在世界银行的协调和斡旋下,1954年,暂时出台了一份被称为“可行的、简单公正的”《印度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建议》,随后又历经多次谈判,最终于1960年9月签订了极具历史性意义的《印度河水条约》,就印度河分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结束了两国在利用印度河水资源问题上的长期纠纷。

  单就《印度河水条约》而言,该条约还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其核心分配方案是印度获得了对东三河即拉维河(Ravi)、比亚斯河(Beas)、萨特莱杰河(Sutlej)的使用权。巴基斯坦获得了西三河即印度河干道(indus)、杰赫勒姆河(Jhelum)、杰纳布河(Chenab)的使用权;且留有10年时间给巴方建设灌溉系统,以使用西三河水资源来灌溉原来由东三河水源灌溉的地区;并设立了数据交换、委员会定期巡查等一系列合作协调机制。据此条约,印方获得印度河流域全部水量的20%,巴方获得80%。

莫迪

  如果能按照条约执行下去,那么印巴之间的水资源争端就能基本解决,倒也是一桩好事,但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按照条约规定,印度获得了东三河的使用权。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原则,印度在东三河上拦水筑坝,忙得不亦乐乎,很快实现了对东三河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印度大规模的截流引水以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实践了东三河水资源的使用权,但毕竟还属于条约约定的内容,并不算出格,所以巴基斯坦方面对此也没有太大抱怨。但另外的情况就不令人愉快了。

  印度在完成对东三河水资源的占有的同时,眼光也没有离开西三河。1999年,印度正式在杰纳布河(Chenab)上动工修建巴戈里哈尔(Baglihar)水电站,而杰纳布河属于划归巴基斯坦使用的西三河。巴基斯坦坚持该水电站违反了《印度河水条约》,认为一旦该水坝建成,将切断其下游旁遮普省的农用水源,而旁遮普省是巴基斯坦重要的粮仓。巴国内有声音称印度转移、截留甚至滥用本应属于巴基斯坦的宝贵水源,这是印度进一步威胁巴基斯坦生死存亡的典型做法。巴基斯坦的虔诚军更是威胁要炸掉的大坝。而印度方面则坚持该水电站只是一个径流式水电站,什么也没有破坏,只是河水流过,带动涡轮而已,大坝不过稍微延缓了一下河水流动,对巴基斯坦方面的怒气不屑一顾,权当是巴基斯坦要找茬打架。

莫迪

  虽然吵吵闹闹,但印度最终还是于2008年建成了该水坝,巴基斯坦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既成事实。其实巴戈里哈尔水电站倒不像印度在东三河做的那样,动不动截河成湖,然后引水分流,严重影响下游水量。但巴基斯坦主要的忧虑在于,巴戈里哈尔水电站开了一个先例,使得印度在原本划归巴基斯坦的西三河上有了修建水利设施的权力。随后印度在杰纳布河上又修建了三座水电站。

  在西三河的另一条河流杰赫勒姆河上,印巴之间也出现了争议。1985年,印度就开始在杰赫勒姆河上游的乌拉尔湖(Wular)修建大坝,引起巴方的强烈抗议。而随后吉萨冈戈(Kishanganga)水电项目的修建则更是让巴基斯坦怒火中烧,巴基斯坦在该水电站下游建有一座水电站。但印度的大坝将使河流改道,导致流入下游的水量减少。使得巴基斯坦水电站的发电量无法达到9.6亿瓦的预定目标。巴方要求海牙进行国际仲裁,随后印度搁置了部分在建工程,等待进一步评估。不过,印度最后很可能依然得偿所愿。

  大体而言,在印巴水资源争端这一问题上,印度利用其居于上游的有利条件,先是光明正大、合理合法地获取了东三河的水资源使用权,随后逐步蚕食西二河的水资源,追求其“绝对领土主权论”的实现。而巴基斯坦对此除了多次抗议,基本只能被动接受既成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