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将以上规定传达到北京以至其他必要城市担任卫戍部队的每一士兵,要他们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时候不执行除主席以外的任何首长有关对中央或相当于中央政治局以上人员的提人、关人、杀人等乱令,如果他们借口是执行命令而执行乱令,则其本人应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无论逃至何处,均应归案严办,而决不可托辞是执行命令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第三,为保证首都安全,首都附近的三个人造山建议由华东、东北、山东各派一个独立营来担任固守。
“第四,建议三十八军调离华北,这个部队虽然是很好的部队,但放在首都附近不甚适宜,宜调往别处,换一个原二野、三野或一野的军来接替他们的任务为宜。
“我的以上想法,是看了这次批陈整风会议文件,有的同志在担心着安全问题,他们的心情是忧虑的,因而是值得重视和深思的。我想,为了防止万一发生事故起见,所以想到以上做法,但这些方法必然是不完备或甚至是不正确的,特报告主席,请主席考虑交总理遵办。
“关于第一条和第二条,甚至可以召集首都所有担任警卫部队的干部开会宣布,由他们口头上或文字上传达到每个士兵,并且每隔两三个月重复向士兵传达一次,十年不懈。十年后再看情况,基本上也应当根据这个精神办理。首都以外的部队可传达到师团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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