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岛礁
何谓“不可违反之原则”?一是菲律宾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规定,没有提出仲裁的资格,因此不合法不守信不讲理;二是菲方“南海仲裁案”所诉内容全部涉及主权、划界、军事,不属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管辖范围;三是本案明显是美国在幕后操纵,不是正常的法律诉讼案。
“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解决绕不开“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中国能否用“九段线”对南海划界,“九段线”究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矛盾的、对立的、不可调和的,还是统一的、兼容的、可调和的。我们若不能对“九段线”存在的合法性、以“九段线”划界的可行性及“九段线”内涵的历史性做出更有国际说服力的说明,类似的“仲裁案”无法避免。
任何情况下,我国都应坚持“九段线”是南海管辖海域的外部边界线:对线内岛屿拥有主权并可以行使全部支配权;对线内上覆水和海床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他国享有上空飞越自由、海上航行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预先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的他国可到南海海床和底土勘探开发海底资源。我国与南海邻国海上划界必须以“九段线”为基础,对线内的岛屿、上覆水、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解释可借用《公约》的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大陆架制度,但引用后两项时须排除200海里的距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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