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给予主要“在野党”执政地方层级政府挑战“中央层级政府”权威之口实,形成“地方包围中央”态势,不利于“中央层级”与地方层级政府权力边界之制度性分权。
部分地方政府要以订定地方自治条例的方式,提高检验标准以响应民众要求,质疑民进党执政的“中央层级政府”不应剥夺地方政府地方自治的权利。
例如台中市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中规定瘦肉精零检出,但台行政机构认为该条例与“中央法令“抵触,要求台中市政府修正相关规定。
然而,原本食品卫生管理权限即属地方自治事项,地方政府应有权决定美猪瘦肉精检出的标准高低。
依据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释字第738号解释文中,明文当地方政府和“中央”规定不符时,是否抵触“中央法令”主要取决于两者的规定内容,基本上“中央层级政府”订的是最低标准,若地方层级政府订的是更严的标准,并不会产生相互抵触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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