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央政府派“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进驻台湾,县市派驻“祖国统一工作团”,基层派出工作队,指导协助台湾各级政府完成统一事宜。
4、解放军进驻台湾,台湾军队接受解放军的改编。凡接受改编的,职级不变。有重大贡献的,可奖励晋级。不愿接受改编的可以按台湾现行规定转业地方工作。
5、台湾的外交事务一律收归中央。
6、台湾现任一、二号领导人,根据自愿,可继续担任台湾省长、副省长,也可以调中央担任人大或政协副职工作。
7、台湾各党派停止党派之争,和各界代表人士组成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台湾人民管理台湾。
台湾省政协有修改和制定与中央政府相一致的台湾法律法规、通过台湾省年度发展计划和预决算、提出下届台湾省领导人候选名单的职权。
中央派驻的“祖国统一委员会”主要领导人担任台湾省政治协商会议召集人。
8、台湾省的税收全部由台湾省留作自用,不上交中央财政。驻台解放军和“祖国统一委员会”的工作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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