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大陆厦门市长期担任小区主任助理的曾雅琦等27名台湾民众,遭台“内政部”认定担任大陆“党政军职务”,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各裁罚新台币10万元。
上述台湾民众因不服前述裁罚集体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此项小区主任助理职务虽具政治性,但不至于妨害台湾安全或利益,开罚新台币10万元违法律比例原则、侵害“宪法”保障人民的思想自由,判决撤罚、可上诉。
而反对此判决者,则认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僭越行政权,对于“国家安全”的专业判断,实有违权力分立原则;批判此种毫无民主防卫思维,恐让大陆顺势渗透,败坏台湾民主法治。
然此案经“行政法院”于8月6日判决,认定裁罚不符合法律比例原则及违宪,裁判曾雅琦等27人免罚。随即台“内政部”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
陆委会也表示支持“内政部”上诉。从民进党当局角度检视之,陆委会认定小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是大陆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基层行政组织,属公告禁止台湾民众担任职务的党政军机构。
台“内政部”据此依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个别裁处10万元罚缓;
并认为台湾民众到大陆担任小区主任助理裁罚案,系经相关机关会商认定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每一个案皆经相关机关充分、完整的调查后,再经“内政部”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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