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言之,无论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皆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非属国家行政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也不是国家公务人员,遑论小区主任助理。
若将小区主任助理角色视为台湾地区的村里干事对比,固然其职务有部分雷同;但小区主任助理为约聘人员,并非村委会与居委会中法定组织成员。
而村里干事则为正式公务人员,两者与政府关系不同,小区主任助理受雇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村里干事则隶属于政府公务员系统。
值得关注是,台“内政部”指称大陆地方政府招聘台湾民众担任小区助理员工作条件为必须认同“九二共识”,“行政法院”合议庭认为此为目前大陆处理涉台事务的一贯手法,宣示意义成分较大,而且是否认同“九二共识”,纯属个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问题,“内政部”若仅因招聘条件要求应聘者认同“九二共识”,就处罚应聘赴任者,“形同惩罚个人的政治立场”,有“违宪”之嫌。
诚然,“九二共识”存否及其内涵,不仅两岸之间有歧见,在台湾内部也是朝野间难有共识的政治议题,台湾各政党对于国家定位立场既有不同,政党轮替已是台湾民主常态,若因政权更替导致政策主张变更,恐使民众陷于无所适从的窘境,基于上述理由,判决曾女等27人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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