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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委会大妈到台湾被抓,竟成党政军要职?

显然,“行政法院”判决所展显司法见解,并不完全认同行政部门行为。

首先,本案系台湾民众至大陆从事服务小区工作,究其性质是否涉及担任“党政军职务”或为其成员,及其所引发是否违法及妨害台湾安全之争辩。

基本上,“行政法院”认为小区主任助理涉及“党政军职务”,但非其成员;并不否定陆委会认定任职小区主任助理系从事“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职务。

曾佩琦等27人担任的“小区主任助理”职务,并非居委会、村委会编制内“成员”,不是村(居)委员会组织法所设置干部。

但“行政法院”认为小区主任助理必须长期驻点于小区内,并参与小区治理工作,受小区的指挥监督,遵守工作或纪律要求,确实担任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职务”。

其次,大陆村委会或居委会虽属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仍应服从“民主集中制”、“党管一切干部原则”的组织原则;政府与群众自治性组织关系,也有陷入“领导关系”与“指导关系”、 “行政化”与“自治化”争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在城市也有这样基层自治性组织扮演公共事务执行之协助者角色。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会组织法》第2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